天津仲裁委員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于1995年9月28日成立的我市對經濟糾紛進行仲裁的機構。仲裁委員會由法律、經濟貿易等方面的專家和知名人士組成。
天津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合理、及時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天津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對發生在經濟、技術、房地產交易、知識產權、產品質量責任、建設工程、交通運輸、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海商等方面的糾紛進行仲裁。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裁決案件。仲裁庭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參照國際慣例,公平合理地解決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程序簡便,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經濟糾紛具有快捷、保密、方式靈活、成本低的特點。
天津仲裁委員會向經濟貿易各界推薦合同示范仲裁條款是:"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